余姓男子去年1月在高雄市楠梓區遭狗咬,憤而控告在案發地養狗群的游姓女子涉及過失傷害,但游女指咬傷余的狗是汪流浪犬,否認咬傷余的狗不是她飼養,雄檢認為無證據證明游女是飼主,處分不起書。處分書指出,游女在楠梓住處飼養8隻狗,1月27日晚間,余男路過游女住處前,遭1隻狗咬傷左小腿,因此指控游女養狗卻沒對狗加狗鍊、嘴套等管束防護措施,涉及過失傷害。但游女指稱,她所養的狗都關在家裡,並都植入晶片,並沒咬人,咬傷余男的狗是流浪犬,不是她養的,她只把路邊別人亂丟的食物收集起來餵流浪犬。檢察官偵結,認為余只曾看過游女在住處前的空地養狗,但公共場所任何人都可以餵狗,不能以游女曾在這裡餵過狗,就推定游女是「飼主」或「占有人」,因無證據證明游女是飼主,無法認定游有過失,才處分不起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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